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03民初2342号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63713,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1244320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4号楼7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5399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东街55号甲、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LALW8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