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5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与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鄂0105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2024)粤03破申547号决定,决定对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某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