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1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3月26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一五。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琼9028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保险、支付宝账户余额、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等存款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不动产,权属证号为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广州市增城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广州市增城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广州市增城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广州市增城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本院已查封上述不动产,但均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予以处置。另,除农民工工资账号无法冻结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的冻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上述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示惩戒。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且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9028执183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