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712号
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市灵路2号(厂房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231251106A。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810321163。
被告: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9楼东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368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