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财保405号
申请人: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五层503-5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3684M。
法定代表人:马克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朋,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惠,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柔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丁山河路18号柔宇国际柔性显示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JXM5T。
法定代表人:刘目鸿。
申请人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柔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具体以查封、冻结清单为准),保全价值以3965469.87元(人民币,下同)为限。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3965469.87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7月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柔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5469.8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因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传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