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336号
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中铁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09895。
法定代表人:钟正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慨,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勇,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757号投资大厦4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8686835D。
法定代表人:李心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然,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洪屹,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2号楼地块商务写字楼51层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
法定代表人:岳晓,执行董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执行董事。
被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3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909371X。
法定代表人:韩雪,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育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