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2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附3-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3333号中铁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