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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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7民辖终3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7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钟正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6239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的《海南西环XHZH-2标网架氟碳喷涂合同》系***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不能以此约束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地点洋浦站是合同履行地之一为由,对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1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623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项目之一洋浦站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政
审判员陈海珍
审判员黄心宇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潇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