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和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2民初1744号
原告***和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路公司)诉被告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和路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依法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和路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剑虹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