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省辽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号。
负责人:曲凯。
被执行人:曲凯,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23日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号。
负责人:曲凯。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曲凯、**、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