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执异180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红军,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曲凯,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辽01执异1003号执行裁定书。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辽执复25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辽01执异1003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期间,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钟洁
代理审判员高聪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