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曲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凯。
原审被告: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曲凯。
原审被告:**。
上诉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原审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曲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00元,由上诉人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锋
代理审判员*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