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玖龙纸业(沈阳)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81民初4218号
原告:玖龙纸业(沈阳)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凯,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玖龙纸业(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韩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