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782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组织机构代码70396034-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987X6,,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
法定代表人:高树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24403841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山路**物业管理楼**209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高树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另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