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782号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987X6,,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
法定代表人:高树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24403841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山路**物业管理楼**209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高树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30万元。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