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与毕彦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3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5-1号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生武,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毕彦富,男,***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沈阳高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31644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