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224民初3681号
原告:***。
被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邸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