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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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
机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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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2009年11月7日 |
抄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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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别:调解书 字号: 2009 |
杭余商初字第1638号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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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9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周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睿,北京市华辰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杭州千禧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市乔司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建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文耀,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交通公司)称诉被告杭州千禧热镀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阳交通公司起诉称:2005年11月30日,沈阳交通公司、千禧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实为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千禧公司按沈阳交通公司的技术要求向沈阳交通公司提供护栏板。从2005年10月26日至2005年12月15日止,千禧公司实际共发货32车,重量917.98吨,总金额4452261.50元。沈阳交通公司预付定作款总计5011072元,实际多支付千禧公司559810.50元。事后,沈阳交通公司在结算时发现多付款项后,多次向千禧公司主张退款未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千禧公司返还沈阳交通公司多收的货款559810.50元;二、千禧公司返还多收货款559810. 50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05年12月16日至2009年4月1日,按年贷款利率6%计算);三、由千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沈阳交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千禧公司返还沈阳交通公司多收的定作款558810.50元;二、千禧公司返还多收定作款558810.50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05年12月16日至2009年4月1日,按年贷款利率6%计算);三、由千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千禧热镀锌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558810.50元,于2009年11月30日前付100000元,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月30日、2月28日、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前各付50000元,余款58810.50元于2010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杭州千禧热镀锌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鉴定费10000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杭州千禧热镀锌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债务,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定作款558810.50元加上利息损失50000元扣除被告杭州千禧热镀锌有限公司已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9388元,减半收取4694元,由被告杭州千禧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于2009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沈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姚小丽
二00九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阮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