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2财保16号
申请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凌源市益丰元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热水汤街道热水汤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源市益丰元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凌源市益丰元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申请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凌源市益丰元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