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清河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9执监2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桑***,该局局长。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辽0905执3号执行案,因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长期未执结,申请执行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8)辽0905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