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信宏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5210

原告:北京博信宏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绿地中央广场林风二路39号院4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涛,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兰,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博信宏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29日立案。原告北京博信宏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11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博信宏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信宏达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杨 瑞
人 民 陪 审 员   李雪娟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凌波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