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执监10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桑爱军,该局局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辽09执124号执行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8)辽0905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沈阳科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际德
审判员 卜祥丽
审判员 周石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