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12民初181号
原告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衍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祝,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系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大连四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40元,减半收取20220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203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文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