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23民初4372号
原告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长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撤回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三鑫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娇艳
法官助理 李瑞熙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