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950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镔,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坤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