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950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镔,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坤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