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5385号
原告(并案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南街99号5-4-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3号(奉天大厦17、18、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