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南部佳正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21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南部佳正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新兴工业园区新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柳州市南部佳正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南部佳正预应力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45972.8元及利息12115.9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辽A×××××的灰色普瑞**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价值为人民币6万元。另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