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2507号
原告:***,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超,系辽宁大宸(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戴 伟
人民陪审员  张继英
人民陪审员  吴丽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闻 萍
书 记 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