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5514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598315E。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