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4744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