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4744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