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1964号
原告:***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义成,系总经理。
被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舫,系经理。
原告***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威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其余1,191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丁威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