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46号
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一路9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212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28元,减半收取计17214元,由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