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075号
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有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一路9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