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757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系辽宁奉***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