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757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系辽宁奉***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