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4民初15062号
原告:沈阳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某局。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沈阳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