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久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某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4民初15045号 原告:沈阳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沈阳市某建设局(沈阳市某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沈阳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某建设局(沈阳市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1.5元,由原告沈阳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