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2民初655号
原告:湖北丰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公交信息中心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纪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钊,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猛,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区城北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单百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丰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丰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丰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湖北丰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忠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