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祥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众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1134号
原告:南京祥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大棚村中棚队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YOUBYXE。
法定代表人:汪金龙,总经理。
原告:南京众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飞龙村同仁队4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WNB7832。
法定代表人:汪金龙,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春,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区城北街西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79009B。
法定代表人:单百平,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新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白山南路西侧(原中共枣庄市薛城区委党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EYMPT76。
法定代表人:郑继耀,董事长。
原告南京祥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众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新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南京祥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众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祥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众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新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祥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众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3元,减半收取9182元,由原告南京祥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众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显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