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2。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10066号。
法定代表人:单百平,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
负责人:徐毛毛,行长。
原审被告:樊亮亮,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被告:邓娜,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审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黄风雷,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樊亮亮、邓娜、原审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保函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应当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开立人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北京银行深圳分行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或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一审裁定原审第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认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审第三人,无权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裁定支持其异议申请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已明确,无论是有独立请求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均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认为,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称的独立保函欺诈行为,将给其造成损失,其公司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且《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高密市人民法院在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内,且先予立案,而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无权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应予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独立保函纠纷,本案一审时原审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之规定,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应对原审第三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原审法院受理后,各原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8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