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主要负责人:郭志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密市源丰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百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褚美丽。
被执行人:青岛全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美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高密市源丰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褚美丽、青岛全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5民初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涉及提取款项至本院的,本院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同本裁定第一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郭介东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潘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