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1266号
原告:杨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涛,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曹中业,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76号1幢9-11、10-11。
法定代表人:李荣宝,董事长。
原告杨锐与被告邹涛、曹中业、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杨锐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邹涛、曹中业、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00元,减半收取25850元,由原告杨锐负担。
审判员 陈爱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