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马建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3283号
原告: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安平,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马建增,男,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晨,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张 楠
人民陪审员  县文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虹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