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5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金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结算,被执行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542157.81元、利息298229.81元(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79356.87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4月14日利息218872.94元)、**利息5667.43元(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14日)、米石款25875.00元、炸材和钢材款余额12415.40元、本诉鉴定费100000.00元、本诉诉讼费28000.00元,以上合计2012345.45元,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损失78562.5元、反诉鉴定费15000.00元、反诉诉讼费2500.00元、重新勘验费1400.00元,合计97462.50元,两项扣减,被执行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1914882.95元。被执行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上述款项后,已由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翔***劳务有限公司领取。被执行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9204.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5执3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