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8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76号1幢9-1。
法定代表人:金意军。
被执行人:***,男,1978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本院在执行***与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8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