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408民初460号
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5590976758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12515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7元,减半收取5443.5元,由原告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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