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900号
原告:***,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青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