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900号
原告:***,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青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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