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832号
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8025室。
法定代表人:湛仁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杰,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豪,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市鹿泉市。
被告:邯郸市大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高南村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王树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洛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花园北路29号宝徕花园6号楼342室。
法定代表人:邵爱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大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聊城洛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66.5元,由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昀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玉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陈广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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