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31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办事处翟时**147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南齐村3区215号。
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与***、***、苑会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资金6万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资金6万元。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