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民终3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西***村燕东医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与龙富南道口东500米恒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2)冀0203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